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的主要范圍為: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并根據(jù)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因此,不論股東大小都有權參加股東會,并以章程行使表決權。如果股東本人因故不能參加股東會議,有權委托他人代為參加并代為行使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的職權范圍內擁有了表決權,也就相應的擁有了對董事、監(jiān)事的任免權,以及體現(xiàn)在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如公司資本的增減、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閱權
股東要參與公司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因此《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享有對公司經(jīng)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查閱權,包括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的權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剝奪。但是,為了避免股東濫用查閱權而影響公司的正常經(jīng)營活動,或者損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對股東的查閱權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閱的時間、地點和查閱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
3、優(yōu)先受讓和認購新股的權利
公司的股東具有“人和”的條件,因此,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經(jīng)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即股東擁有的是優(yōu)先認股權。所謂的同等條件,主要就是價格條件。
4、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按照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股東在向公司出資獲得股權后,法律禁止股東抽逃出資。但是,股東為了轉移投資的風險或者收回本金,股東可以轉讓其出資或股份。當然,公司股東出資的轉讓受到限制??須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
5、紅利的分配權
紅利的分配權也是股東的核心權利。作為投資者向公司出資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紅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潤,對此,《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jīng)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或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公司終止后對公司剩余財產(chǎn)的請求分配權
當公司依法終止清算后,還有剩余的財產(chǎn),這時候股東才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財產(chǎn)。
7、我國的《公司法》也規(guī)定股東擁有對公司的經(jīng)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對股東大會的決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以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但是實際的操作性是存在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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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律規(guī)定
股東的有限責任是對于公司的而不是對于公司債務的。股東對公司的有限責任是指認繳出資,而對于公司債務,公司是以屬于自己的全部資產(chǎn)為總擔保的。我國公司法第206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消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08條規(guī)定: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chǎn)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09條規(guī)定: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資金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三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公司的股東在有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等行為時,應視其情節(jié)輕重,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上行為的股東,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責任承擔方式
(一)民事責任
注冊資金未到位,或將注冊資金打入開戶銀行臨時帳戶經(jīng)會計事務所驗過資后又將其注冊資金抽回的股東,應當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某有限責任公司拖欠某企業(yè)貨款200萬元無力償還,某企業(yè)向法院起訴,經(jīng)法院查明某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驗過資后被抽回了150萬元,故經(jīng)某企業(yè)申請,法院追加其股東為共同被告,在其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股東,由主管公司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用行政手段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一定數(shù)量的罰款,進行嚴厲的行政制裁。
(三)刑事責任
對于其違法行為已經(jīng)構成犯罪的股東,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第158條、第159條之規(guī)定,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金。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