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總則
一條:據(jù)據(jù)《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的規(guī)定和《中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關于“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要求,為實現(xiàn)黨的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設高度民主這一根本任務,完善管理制度,在我校建立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二條: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參證議政、實行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學校的重要形式。
三條: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關系,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加強學校的物質(zhì)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提高教育質(zhì)量和科研水平,保證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人才,完成學校各項任務,為把我校辦成具有*的先進的大學而奮斗。
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二章職權
五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財政情況,教職工隊伍的建設和行政、教學、科研、后勤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討論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的條例。在分房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違章事件,教代會有權制止糾;討論決定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討論決定其它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
三章工作機構(gòu)
六條:教代會的主席,副主席兼任學校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gòu)的任務,在學校黨委會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積極參與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負責教代會的具體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jīng)學校黨委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會期間,工會負責了解掌握各代表團的工作情況,組織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了解和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三)向代表和教職工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收他們的申訴。
(四)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主席團或代表團長會議,由學校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通報情況,聽取意見,解答問題或組織代表討論,提出意見。
(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七條:本暫行條例經(jīng)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