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把4月15日確定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其最重要的實踐意義就是要動員全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到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工作中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莫紀宏說。
“國家安全不是‘爪哇國的事’,它就在我們身邊。維護國家安全是每一個公民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國際法所法治戰(zhàn)略研究部主任李忠說,公民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此導致的人身安全由國家保護,財產損失由國家補償。
國家安全教育刻不容緩
國家安全是國家的命脈,是國家的頭等大事。各國經(jīng)驗表明:國家安全最牢固的防線莫過于思想防線。在李忠看來,當前,我國開展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十分必要、十分緊迫。
他解釋說,當前,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期,面臨的內外風險挑戰(zhàn)前所未有。在國際上,美國和西方國家不斷加大對我國的西化、分化力度,在軍事上構筑對華包圍圈,在經(jīng)濟上推行把中國排除在外的國際經(jīng)貿協(xié)定;國內而言,改革開放30多年來積累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近年來東突分裂勢力的暴力恐怖活動日益凸顯。而人們的國家安全意識總體還比較薄弱,與我國面臨的國家安全形勢極不適應。
“一些人認為現(xiàn)在是太平盛世,談論國家安全是杞人憂天;一些人認為國家安全是國家安全機關的事,與自己無關;一些人認為國家安全只限于政治、軍事、領土等傳統(tǒng)安全,對文化、信息、網(wǎng)絡等非傳統(tǒng)安全認識不足!崩钪艺f,開展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有助于幫助人們認清國家安全形勢,增強危機憂患意識,自覺執(zhí)行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積極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
李忠說,開展全民國家安全教育也是做好國家安全工作的內在要求。新形勢下,做好反間防諜、安全保衛(wèi)等工作,離不開人民群眾的支持。開展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有助于幫助人們樹立正確的國家安全觀,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lián)系,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自覺與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斗爭,形成防范、制止、打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銅墻鐵壁。
國家安全就在你我身邊
我國憲法第54條、新的國家安全法第11條都明確規(guī)定,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新的國家安全法還專章規(guī)定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并把義務置于權利之前。
“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公民首先是盡義務,而不是享受權利!崩钪抑赋,國家安全是個人安全的屏障,沒有國,就沒有家;近代以來帝國主義強加于中國人民的歷次屈辱戰(zhàn)爭告訴我們:沒有國家安全,就談不上社會安定,更談不上個人幸福。
維護國家安全,公民該怎么做?李忠舉例說,如果你出國旅行、留學,有人指使你竊取中國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回國后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如實提供相關證據(jù);如果你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發(fā)現(xiàn)介紹國防重點工程的帖子,可能泄露國家秘密,要馬上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如果你是某領域專家,某項國家安全工作需要你提供支持和協(xié)助,應當提供;如果你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用快遞郵遞涉密材料,不得攜帶涉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在全球化時代、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公民要有強烈的國家安全意識,時刻繃緊國家安全這根弦。一定要認識到,國家安全不是‘爪哇國的事’,它就在我們身邊。”李忠說。
當然,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也享有相應的權利。新國家安全法規(guī)定,支持、協(xié)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xié)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因支持、協(xié)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撫恤優(yōu)待。體現(xiàn)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深入推進國家安全教育
莫紀宏認為,把4月15日確定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
紀念意義。4月15日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成立并舉行了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 ,這是新時期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方針政策。將每年4月15日作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以此弘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意義。
提升意義。新的國家安全法將國家安全的內涵擴展到政治、經(jīng)濟、文化和社會所有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領域,突出強調維護國家安全不僅僅是專門機關的任務,而是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義務和職責。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有助于提升社會公眾的國家安全意識,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宣傳意義。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旨在通過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集中地向社會公眾傳播國家安全方面的知識,讓更多的社會公眾接觸和了解到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識,特別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和職責。
國家安全法頒布以來,各地區(qū)各部門開展了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的國家安全教育活動,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時,李忠注意到,目前國家安全教育還存在針對性實效性不強等問題。他建議加強頂層設計,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立國家安全教育委員會,統(tǒng)籌國家安全教育發(fā)展;把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結合“七五”普法規(guī)劃和教育開展國家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