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而是社會公害,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舉措,使家庭不再是隔離于社會的孤島,家庭成員面對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無助。
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四大亮點備受市民關注:規(guī)定了家庭暴力的預防措施;規(guī)定了強制報告制度;規(guī)定了告誡制度;規(guī)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如何來理解這四大亮點?記者走進云南盟志律師事務所,聽執(zhí)業(yè)律師楊?(同時,持有國家二級心里師資格證書)來解讀、答疑。
家暴不是“家務事”
“我管教自己的媳婦小孩,是我家的家務事,關你什么事。”像這樣的話,日常生活中經(jīng)常能聽到。前去好心勸說的左鄰右舍往往就被一句蠻橫的“你別多管閑事”給回絕了。
楊?解釋說,事實上,家暴可不是簡單的“家務事”。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明確,反家庭暴力是社會的共同責任。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預防措施和強制報告制度指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社區(qū)等組織和團體,應當做好反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發(fā)現(xiàn)有家庭暴力動機和正在進行家庭暴力情況的時候,必須上前制止,并要強制上報給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強制報告制度,不是權利,是義務。”楊?說,義務就是必須要執(zhí)行的,如果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不報有關部門的,或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反家庭暴力法》中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目前已將家庭成員間的精神侵害納入到了家庭暴力的范疇。
“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夫妻、子女等親屬之間!睏?說,相當于,對同居關系等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實施暴力,也被視同家暴。
強化規(guī)定保護弱勢群體
據(jù)楊?介紹,家暴發(fā)生是相對隱秘、取證難,有時候接到案子申訴到法庭,往往因難以提供相應有力證據(jù),因而難以得到法院認定家暴。
2013年5月接到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案子。夫妻兩都是蒙自市市民,雙方都有過一段婚史。結婚后女方經(jīng)常受到男方的家暴,于是女方?jīng)Q定離婚,并把男方告上了法庭。同年8月份時,一審判決雙方離婚,但男方曾家暴女方的相關訴訟請求則因證據(jù)不足而沒有得到支持。
“當時只有住院記錄和一次比較嚴重的肋骨折斷的資料,其它并無法再提供更多的證據(jù)!睏?說,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因家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雖然前述案件女方在起訴時針對男方家暴一事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但最后還是未被采信。因為,提供的證據(jù)只能說明在那段時間女方住過院,而不能證明是因家暴導致住院的。
楊?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里發(fā)現(xiàn),女方情緒激動、易怒、沒有安全感!爸灰唤铀碾娫,她就會不斷的重播電話!睏?說:“女方這種情況是因受到家庭暴力導致的情緒抑郁!
而《反家庭暴力法》中規(guī)定告誡制度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便是弱勢全體的保護傘。
《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用人單位發(fā)現(xiàn)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xié)助執(zhí)行。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有一定的規(guī)定的,但是目前實施的具體辦法有待相關部門細化、公布執(zhí)行”楊?說。
《反家庭暴力法》亮點解讀
■亮點一:家庭暴力明確包含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專家解讀: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較符合中國國情,基本與國際接軌。從行為類型來看,除了身體暴力,明確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為”給了法官具體情況的自由裁量空間,可以把性暴力納入“等”的行為類型之中。
■亮點二: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暴法
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專家解讀:在附則中增加準用條款,擴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體適用范圍,有著同居關系、撫養(yǎng)照料關系、家庭雇傭關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規(guī)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會保護法,家庭成員以外有著共同生活關系的人之間的暴力和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具有共性。這樣可以更加有力地保護親密關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權,也是對我國反家暴運動的總結。
■亮點三:強調預防為主,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特殊保護
第五條規(guī)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專家解讀: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項基本原則。即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則;共同責任原則;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特殊保護的原則;尊重受害人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特殊保護很有必要,尤其是對兒童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