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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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jiān)督,規(guī)范巡視工作,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yè)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jiān)督,實現(xiàn)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 規(guī)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fā)現(xiàn)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堅持群眾路線、發(fā)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tǒng)籌、協(xié)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jiān)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xié)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jù)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guī),具有較強的發(fā)現(xiàn)問題、溝通協(xié)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 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 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yè)、金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qū)、旗)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qū)、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zhí)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著力發(fā)現(xiàn)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guī)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yè)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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