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本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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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尺寸

戶口本的外頁為塑料皮,大小會有差別,內頁是統(tǒng)一的,內頁長143毫米,寬105毫米,其中所用字體為公安局特制,在電腦上無法找到。

戶口本

戶口簿是證明公民身份、記錄居民家庭關系狀況的法定證件,是公民經(jīng)常使用的一種公開性證件。勞教、服刑等不良記錄可以出現(xiàn)在個人檔案或戶籍備案中,而不能出現(xiàn)在戶口簿上,隨易向公眾展示。

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登記機關留存?zhèn)溆,是整個戶口登記管理最基本的準據(jù)文檔;一種是《居民戶口簿》,由戶口登記機關加蓋“戶口專用章”,戶口個人頁加蓋“戶口登記章”之后頒發(fā)所登記的住戶居民自己保存?zhèn)溆。財政部和發(fā)改委12月30日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自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戶口簿工本費。

一、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jù)。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時,戶主或本戶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戶口簿。

二、戶主對居民戶口簿應妥善保管,嚴禁私自涂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須立即報告戶口登記機關。

三、居民戶口簿登記權屬于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四、本戶如有人員增減或者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動,應持居民戶口簿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五、全戶遷出戶口管轄區(qū)的,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繳銷居民戶口簿。

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填寫說明

一、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字填寫,民族自治地區(qū)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選用一種當?shù)赝ㄓ玫拿褡逦淖痔顚憽?/p>

二、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可用計算機填寫,也可用手工填寫。凡用手工填寫的,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寫內容相同的,要將內容都寫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號代替。

四、有關登記項目的填寫

常住人口登記表的填寫

1.戶別——分“家庭戶”和“集體戶”。以家庭關系為主的公民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或單身居住獨立生活的填“家庭戶”;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寺廟等單位集體宿舍的公民,填“集體戶”。

2.戶主姓名----填寫戶口登記立戶的戶主姓名。戶主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擔任。

3.與戶主關系——本人是戶主的,填寫“戶主”。戶內其他人員按本人與戶主的血親或姻親關系等寫明具體稱謂。具體排列順序為:戶主,戶主的配偶,戶主的子女,戶主的孫女,戶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的兄弟、姊妹,戶主的旁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等。

4.姓名——填寫本人姓名的全稱。少數(shù)民族和被批準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國家的習慣取名,但應在本欄中填寫用漢字譯寫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寫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時在本欄中填寫。

棄嬰,可由收養(yǎng)人或收養(yǎng)機構按照上述原則為其取名。

5.性別——填寫“男”或“女”。

6.曾用名——填寫本人過去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7.民族——用國家認定的民族的名稱填寫全稱。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寫什么民族。新生嬰兒填寫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選填其中一方的民族。棄嬰,民族成份不能確定的,應按照收養(yǎng)人的民族成份填寫或由收養(yǎng)機構確定一個民族。外國人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與我國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寫某一民族,如“朝鮮族”;沒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寫什么民族,但應在民族名稱后加注“入籍”二字,如“烏克蘭(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shù)字填寫本人出生的具體時間,如“1992年6月27日8時20分”。本人只記得農(nóng)歷日期的,須換算成公歷后填寫。

棄嬰,如果出生日期不詳,應由本人或收養(yǎng)機構確定一個日期。

9.監(jiān)護人——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以及16周歲以下的公民補建常住人口登記表時,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填寫或補填父親、母親等監(jiān)護人的姓名。

棄嬰,應填寫收養(yǎng)人姓名或收養(yǎng)機構名稱。

10、監(jiān)護關系——按監(jiān)護人與新生嬰兒及16周歲以下公民的血親關系或收養(yǎng)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yǎng)的棄嬰,此欄不填。

11、出生地——填寫本人出生的實際地點,城市填至區(qū)或不設區(qū)的市,農(nóng)村鎮(zhèn)至鄉(xiāng)、鎮(zhèn),但須冠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如“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qū)”、“河南省鄧州市”。

棄嬰,如果出生地不詳應以發(fā)現(xiàn)地或收養(yǎng)人、收養(yǎng)機構所在地作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證簽發(fā)日期——用阿拉伯數(shù)字填寫公安機關簽發(fā)公民出生征的具體日期(從頒發(fā)公民出生證之日起填寫)。

13.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住址前須冠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如“北京市朝陽區(qū)勁松二區(qū)206樓2單元308號”。集體戶口須填住所的詳細地址名稱,不能寫單位名稱。如北京汽車制造廠某職工住該單位集體宿舍,其住址應為“北京市朝陽區(qū)延田西里7號樓2門301號”,不能寫成“北京汽車制造廠宿舍7號樓2門301號”。對省會市或自治區(qū)首府所轄范圍的住址登記,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區(qū)的名稱或通用簡稱。

14.本市(縣)其他住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縣其他住所的詳細地址。

15.籍貫——填寫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區(qū)或不僵區(qū)的市,農(nóng)村填至縣,但須冠以省、自治喪、官范市的。又稱或通用簡稱。

棄嬰,如果籍貫不詳,應將收養(yǎng)人籍或收養(yǎng)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

外國人經(jīng)批準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填寫其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

16.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寫什么宗教的名稱,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證件編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為公民編定的個人身份證件編號。

18.居民身份證簽發(fā)日期——填寫公安機關簽發(fā)居民身份證的具體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據(jù)國家正式承認的學歷等級,按本人現(xiàn)有學歷根據(jù)學歷證書填寫。如“研究生”、“大學本科”、“大學?”、“中專(中技)”、“高中”’、“初中”、“小學”畢業(yè)(肄業(yè))等等。

正在學校讀書的學生填“上大學”、“上小學”等。

12周歲或12周歲以上未受過學校教育但能認識字的,其中認識500字以下的填“不識字”,農(nóng)村認識500—1500字、城市認識500--2000字的填寫“識字很少”。已達到脫盲水平,或讀完六年制四年級、五年制三年級的,應根據(jù)縣級教育部門頒發(fā)的脫盲證填寫“小學”。

對有學位的人的文化程序,應按其獲得學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寫,如在大學畢業(yè)后獲得學士學位的,其文化程度應填“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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