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fā)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后,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jù)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jù);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jù)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后,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遲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后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jù)已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書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jù)調解協(xié)議制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四、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jù)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后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后,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