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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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加班工資計發(fā)基數(shù)為“標準工資”,但何謂“標準工資”,勞資理解可能不同。比如月收入如果由基本工資、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和雙薪等組成,若按原條例,算加班費時資方可以不把雙薪和住房補貼納入基數(shù),而勞動者則認為應按實際收入為基數(shù)來計算。

現(xiàn)在,新條例將“標準工資”的說法全部調整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即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員工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沒有設定具體項目,且這一工資水平不得低于市ZF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今后加班工資也統(tǒng)一以該基數(shù)為計算標準。

在此基礎上,新條例將原條例關于“員工依法享受產(chǎn)假、看護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和“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其假期的工資”的規(guī)定,統(tǒng)一修改為“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chǎn)假、看護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也就是說,根據(jù)原條例的規(guī)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只能按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但今后都必須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支付。這意味著,勞動者依法休假時的收入有望增加,勞動者權益將得到更好保障。

條例的另一個重要變化是將最低工資每年調整一次改為“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有關人士解釋,在實踐中,每年調整一次,幅度難以掌握,調整過頻也會給企業(yè)帶來一定壓力。

此外,新條例還將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也納入調整范圍。

年加班費計算方法

法定假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1.75×300%

雙休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1.75×200%

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1.7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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