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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黑社會老大排行榜,2017年最新黑龍江黑社會老大勢力排名

 黑龍江省公安廳通報2010年十起典型黑惡犯罪案件。

王某惡勢力案件

2009年8月,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公安分局在對全國打黑辦督辦的一起黑惡犯罪線索進行核查時,發(fā)現王某等人具有涉嫌綁架犯罪的重大嫌疑,經過兩個多月的苦心經營和縝密偵查,在初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的違法犯罪事實的基礎上,于2009年10月31日在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祖研醫(yī)院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汪洪江、張大川抓獲,在王某等人身上和住宅里收繳制式口徑手槍2支、左輪手槍1支、獵槍3支、仿造“五四式”手槍1支、制式手雷1枚、子彈400余發(fā),破獲刑事案件4起,查明王某犯罪團伙為了達到非法聚斂錢財的目的,大肆從云南等地購買槍支彈藥,在2009年3月至10月間先后三次在哈爾濱市區(qū)內實施持槍綁架、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2010年2月3日,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8月27日,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王某犯綁架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與前犯搶劫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殘刑十八年三個月零八十七天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汪洪江犯綁架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張大川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溫某惡勢力案件

該案為黑龍江省“打黑辦”掛牌督辦案件。2010年2月1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對溫某等人涉嫌故意殺人案件立案偵查。經工作,先后將溫某、黃某、肖某、岳某等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獲,破獲刑事案件5起,查清了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某伙同黃某、王某等人在哈爾濱市平房區(qū)新疆大街28號金寶利KTV因與被害人馬某(哈爾濱市公安局平房區(qū)公安分局民警)發(fā)生口角將馬某毆打致死的犯罪事實。同時,查明溫某等人均為刑釋解教人員或無業(yè)人員,自2008年2月開始糾集在一起,為了達到非法斂財、稱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購置管制刀具、鎬把等作案兇器,在哈爾濱市平房區(qū)先后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故意傷害4項罪名。2010年4月28日,該案件偵查終結并移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起訴。2010年9月20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溫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李某惡勢力案件

該案為黑龍江省“打黑辦”掛牌督辦案件。2010年1月21日,穆棱市公安局對李某等人涉嫌聚眾斗毆案件立案偵查。經工作,抓獲了李某、王某等18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破獲各類刑事案件7起,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與王某小學未畢業(yè)就混跡社會,整日打打殺殺,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和贏得“社會地位”,自2008年開始,兩人以穆棱鎮(zhèn)和牡丹江市為據點,逐步結識了刑釋解教人員梁福祥、劉海洋等人,結成固定團伙,多次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2010年6月1日,案件偵查終結并移送穆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9月22日,穆綾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包庇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其他涉案的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被判處管制一年。

韓氏家族惡勢力案件

該案為黑龍江省“打黑辦”掛牌督辦案件。2009年6月2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對富錦市韓超等人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案件立案偵查。經工作,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12名,破獲刑事案件11起,查明該團伙頭目韓超為了不讓別人看不起自己,便在富錦市富貴家園小區(qū)內的農機大市場公寓樓內租了一間公寓,組織七男一女“拜把子”,因團伙頭目姓韓,遂成員全部改為韓姓,自稱“韓氏家族”,自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間,該團伙多次在富錦市學校周邊、飯店、旅店、網吧等公共場所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2010年8月2日,案件偵查終結并移送富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11月12日,富錦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韓超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劉某惡勢力案件

該案為黑龍江省“打黑辦”掛牌督辦案件。2009年9月5日,綏化市公安局對劉某等人涉嫌尋釁滋事、販毒等案件立案偵查。經工作,先后將劉某等1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獲,破獲刑事案件34起,查明自2000年至2009年間,為了達到稱霸一方、非法斂財的目的,劉某等人組成較為固定的團伙,在明水縣多次有分有合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販賣毒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販賣毒品、賭博、非法持有槍支等7項罪名。2009年12月25日,案件偵查終結并移送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10月26日,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搜查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6項罪名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緩刑;另有2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呂某惡勢力案件

該案為黑龍江省“打黑辦”掛牌督辦案件。2008年9月24日,明水縣公安局對呂某等人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案件立案偵查。經工作,先后將呂某等24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獲,破獲刑事案件22起,查明自2007至2008年間,以犯罪嫌疑人呂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橫行于明水縣崇德鎮(zhèn),長期稱霸一方,多次實施故意殺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賭博、盜伐林木、非法占用農用地6項罪名。2009年2月18日,案件偵查終結并移送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12月15日,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呂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22名團伙成員分別被判處一年零六個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王某惡勢力案件

該案為黑龍江省“打黑辦”掛牌督辦案件。2009年11月9日,九三農墾公安局對王某等人涉嫌故意傷害案件立案偵查。經工作,先后將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等6人抓獲,破獲刑事案件5起,查明自2009年開始,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嫩江縣和嫩北農場為據點,逐步結識了社會閑散人員姜某、張某、胡某、李某等人,結成固定團伙,多次有分有合地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損毀財物、非法買賣槍支、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2010年3月13日,案件偵查終結并移送九三農墾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9月20日,九三農墾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槍支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余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王某惡勢力案件

該案為黑龍江省“打黑辦”掛牌督辦案件。2009年5月10日,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公安分局對王某等人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案件立案偵查。經工作,將王某等10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獲,破獲刑事案件5起,查明自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間,犯罪嫌疑人王某為了達到非法壟斷黃瓜批發(fā)市場的目的,多次糾集犯罪嫌疑人金靖皓、崔雄軍、鄧滕飛等人對鶴崗市東山區(qū)疏園鄉(xiāng)萬圃源蔬菜批發(fā)市場內的經營業(yè)戶和拉運黃瓜的貨車實施打、砸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當地蔬菜批發(fā)市場的經營秩序。2009年8月9日,案件偵查終結并移送鶴崗市工農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4月9日,鶴崗市工農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其余6名團伙成員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緩刑;另外3名團伙成員被鶴崗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

“錢氏兄弟”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

該案為全國“打黑辦”和黑龍江省“打黑辦”掛牌督辦案件。2007年3月2日,佳木斯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對湯原縣“錢氏兄弟”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立案偵查。經工作,共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47名,查獲各類槍支10支,扣押汽車3臺,查明以錢國輝、錢國生兄弟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1994年至2006年的十二年里不間斷地在湯原縣境內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并借助其組織勢力運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排擠煤炭市場的其他經營者,最終形成獨家壟斷,嚴重擾亂了當地煤炭市場的經營秩序,該犯罪團伙涉嫌罪名9項、違法犯罪案件41起。2007年10月15日,該案偵查終結并移送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8年12月18日,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錢氏兄弟”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錢國輝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未遂)、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寶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郭紹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錢國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偷稅罪、尋釁滋事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緩刑。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聚斂的全部財物及收益被依法追繳。2010年6月1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趙某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

該案為黑龍江省“打黑辦”掛牌督辦案件。2004年11月29日,大興安嶺地區(qū)行署公安局加格達奇區(qū)公安分局從偵辦一起涉槍刑事案件入手,深挖細查,發(fā)現并成功偵破了趙某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92名,繳獲各類槍支3支、子彈300發(fā)及作案使用的刀具等,扣押涉案車輛13臺,破獲刑事案件20起,查扣涉黑資產價值400余萬元,查明自1993年以來,犯罪嫌疑人趙某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進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趙某為達到擴大勢力、稱霸一方和聚斂財產的目的,通過開辦公司的方式,采用發(fā)包經營、提供經濟資助、提供非法保護等方式直接控制和指揮犯罪嫌疑人楊占森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謀取非法利益。2005年6月24日,該案偵查終結,加格達奇區(qū)公安分局以趙某等11犯罪嫌疑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14項罪名將案件移送加格達奇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6年2月27日,大興安嶺地區(qū)人民檢察分院以趙某等人涉嫌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支等11項罪名向大興安嶺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但未按黑起訴。2007年8月14日,大興安嶺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盜竊罪、偷稅罪等6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為依法打掉這一涉黑組織,使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懲處,在全國“打黑辦”和黑龍江省“打黑辦”的協調指導下,大興安嶺地區(qū)加格達奇區(qū)公安分局于2009年3月1日組成專案組對犯罪嫌疑人趙某等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案件進行補充偵查,并于2010年1月26將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大興安嶺地區(qū)加格達奇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9月17日,大興安嶺加格達奇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的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40,0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40,000.00元。楊占森等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兩個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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