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健全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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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制度的通知

各設區(q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社會事業(yè)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關于建立用人單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制度的通知》(閩勞社文〔2009〕1號)印發(fā)以來,各地建立了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工作的管理和服務,為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總體看,這項制度還不夠健全,操作性仍有待增強。為進一步規(guī)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防止用人單位隨意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工資支付標準,維護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益,現(xiàn)根據(jù)《勞動法》、《最低工資規(guī)定》(勞動保障部第21號令)和原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7〕20號),就進一步做好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健全并嚴格執(zhí)行最低工資制度,規(guī)范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制度,對切實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實現(xiàn)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將其作為當前促進社會發(fā)展和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任務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健全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辦法

(一)明確適用對象

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適用于因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經濟效益虧損,導致停產3個月以上,半停產6個月以上、確實無法正常支付工資(連續(xù)三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fā)放工資),確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

(二)規(guī)范報備管轄

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按屬地實行省、設區(qū)市、縣(市)分級管理。即:中央屬、省屬駐榕用人單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報備。設區(qū)市所轄的區(qū)的用人單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的管轄,由所在設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三)完善報備材料

1.初次報備的用人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確保材料的真實性。

(1)《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表(初次報備)》(見附件1)一式三份。

(2)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方案(公示并加蓋單位公章)和決議(加蓋單位工會章或單位公章);申報前三個月職工工資發(fā)放表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3)申報前一季度經稅務機關認可蓋章的納稅申報表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申報前一季度的財務報表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xiàn)金流量表的原件和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經職工本人簽名確認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名冊。

(5)勞動用工備案記錄。

2.再次報備,申請延期的用人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確保其材料的真實性:

(1)《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表(再次報備)》(見附件2)一式三份。

(2)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延期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方案(公示并加蓋單位公章)和決議(加蓋單位工會章或單位公章);申報前三個月職工工資發(fā)放表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連續(xù)報備達兩次及以上的,須提供上一年度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確認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經職工本人簽名確認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名冊。

(5)勞動用工備案記錄。

(四)健全有效期管理

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梢灾鹪律暾垼部梢远ㄆ谏暾,定期申請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有效期滿后用人單位仍無法正常生產、難以正常支付工資的,應再次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備。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勞動者工資標準,即按正常生產情況下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五)加強報備審核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認真審核,嚴格把關。要認真審核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方案是否履行民主程序,發(fā)放最低工資標準中是否已剔除不得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加班工資,中、夜班津貼,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下補償勞動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費用支出的津貼補貼,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等);對未剔除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應提出指導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對方案修改后重新報備,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初次申請報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進行現(xiàn)場勘查;再次報備的,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現(xiàn)場勘查。

三、完善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的管理服務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做好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工作的宣傳和解釋,加強對轄區(qū)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工作的指導和服務。積極與工會、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溝通協(xié)作,進一步完善報備流程,規(guī)范服務標準,共同推進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工作的落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報備工作臺帳(見附件3),每年元月10日前各設區(qū)市應將上年度本地報備情況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加強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的監(jiān)督檢查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通過日常巡查、舉報專查、專項檢查和書面審查等形式,加大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最低工資制度的監(jiān)督檢查力度。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jiān)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的,應批評教育,及時取消其報備,并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對情節(jié)惡劣的,要在新聞媒體中予以曝光,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附件:1.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表(初次報備)

2.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表(再次報備)

3.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報備情況統(tǒng)計臺帳

2015福建最低工資最新政策尚未出臺,下面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的最低工資。

根據(jù)《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福建省調整了福建最低月工資標準和福建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福建最低工資標準設四個檔,整體上浮較大。

福建最低工資標準詳細內容如下:

福建最低月工資標準設四個檔,分別為1320元、1170元、1050元、950元。

福建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也相應設四個檔,分別為14.0元、12.4元、11.1元、10.1元。

按照新發(fā)布的福建最低工資標準四檔標準,調整后的福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位居第二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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