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內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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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以下簡稱“拆遷新規(guī)”)于今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為您帶來《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全文,歡迎瀏覽!

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

一、關于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助及獎勵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除對其價值的補償外,還可以給予下列征收補助及獎勵等費用,并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注明。

1、搬遷補助費:系被征收房屋搬遷時發(fā)生的費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2、臨時安置補助費:系房屋被征收后進行安置過渡的費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fā)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產權調換協(xié)議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及各區(qū)人民政府制定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發(fā)放。

3、設備拆移補助費:系被征收房屋內相關專項使用設施的拆移費用,包括管道煤氣、空調、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熱水器、寬帶網等。

4、重大疾病補助費:對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稱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人員,可以按照區(qū)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疾病救助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5、困難家庭補助費:對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區(qū)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難家庭救助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6、提前搬家獎勵費: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內完成搬家并按規(guī)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給予一次性提前搬家獎勵,獎勵費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簽約期限計算。

自征收簽約期限首日起至30日內,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搬家獎勵,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內完成搬家并按規(guī)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提前搬家獎勵予以相應扣減。以第30日提前搬家獎勵費金額為基數(shù),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規(guī)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每日等額遞減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規(guī)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每日等額遞減10%。第45日提前搬家獎勵費金額與第44日相同。

除此獎項外,各區(qū)可另行制定其他關于鼓勵搬家、簽約的獎勵項目,方式和標準根據(jù)《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46條自行制定。

7、貨幣安置獎勵費: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20%的獎勵。

上述1-5項補助費的具體標準和補助方法由各區(qū)人民政府根據(jù)《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46條制定;第6項提前搬家獎勵費標準,江寧區(qū)、浦口區(qū)、六合區(qū)、溧水區(qū)、高淳區(qū)可根據(jù)《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46條自行制定。

二、關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助及獎勵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除對其價值的補償外,還可以給予下列征收補助及獎勵等費用,并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注明:

1、設備拆移補助費:征收生產用房時,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補償;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時,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4%的補償。對不可搬遷設備或移動后無法再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由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后另行補償。

特殊設備設施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由征收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氣、空調、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熱水器、寬帶網等補助費的具體標準和補助方法由各區(qū)自行制定。

2、提前搬遷獎勵費: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按約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5%的獎勵。

3、貨幣安置獎勵費: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且僅選擇貨幣補償?shù),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10%的獎勵。

三、關于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分配比例

征收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年限確定房地產評估價格支付比例:

1、不滿1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10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

2、超過1年、不滿2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9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10%支付給承租人;

3、超過2年、不滿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8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20%支付給承租人;

4、超過5年、不滿10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6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40%支付給承租人;

5、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5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50%支付給承租人;

6、超過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4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60%支付給承租人。

四、關于住宅房屋改變用途的征收補償

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但未變更權屬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助及獎勵費用按住宅房屋標準予以支付。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住宅房屋予以產權調換。

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憑其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完稅憑證,依規(guī)定認定后,按下列方式計算其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參照營業(yè)用房或者非營業(yè)用房進行評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評估價的差價部分,作為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低于住宅房屋評估價的,對營業(yè)用房,給予不超過按住宅房屋評估價8%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對非營業(yè)用房給予不超過按住宅房屋評估價5%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五、關于非住宅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shù)膮f(xié)商確定

對非住宅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因被征收房屋搬遷情況復雜確需協(xié)商確定的,由區(qū)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根據(jù)項目情況認定。協(xié)商標準由各區(qū)人民政府根據(jù)《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46條自行制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六、關于落實政策房屋改變用途的補償

征收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賃關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產評估價格部分,租賃雙方未約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與原承租人各得50%。

七、關于征收代管房的處理

征收代管房產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部門。

八、關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購房免交契稅

直管公房承租人購買房屋或者土地的,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九、關于征收評估機構信用名錄

江寧區(qū)、浦口區(qū)、六合區(qū)、溧水區(qū)、高淳區(qū)可在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名錄內,確定本區(qū)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名錄。+

十、關于征收范圍內戶籍信息的應用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公安部門提供的征收范圍公告之日的戶籍信息,作為征收補償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證明。征收范圍公告后變更戶籍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面積、套數(shù)。

十一、關于征收項目的實施時間

征收決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決定公告后盡快組織實施。征收項目超過六個月仍未啟動實施的,應當根據(jù)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征收補償費用。

十二、關于不動產及住房保障信息的查詢

征收范圍公告后,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市房屋征收部門的查詢申請,提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人員的名下不動產信息及住房保障情況。

十三、關于施行時間

本規(guī)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發(fā)布的《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在此之前已發(fā)征收決定的征收項目,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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