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路邊停車收費標準,路邊停車一天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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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西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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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qū)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guī)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停車場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公共資源,改善城市交通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fā)改價格〔2015〕2975號)、《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黑龍江省物價監(jiān)督管理局、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黑價聯(lián)〔2016〕65號)和《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雞西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的通知》(雞政發(fā)〔2011〕34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區(qū)內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業(yè)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具有合法資質的機動車停放設施、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等(以下簡稱停車場)經營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停車服務收費政策制定和日常收費監(jiān)督管理工作;市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交通、城市執(zhí)法和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qū)分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停車場、停車泊位;具有自然壟斷性和公益性特征的飛機場、火車站、客運站、醫(yī)院、旅游景點、大型文化及體育場館等配套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車場,使用非政府資金、非公共場地建設的停車場,住宅小區(qū)內停車場和其他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在經營者依法取得經營資質后,自行確定收費標準。

第六條 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

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綜合考慮停車場的地理位置、服務水平、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的原則進行核定。經營成本按照停車場維護、管理支出,在合理定崗、定員的基礎上確定。

第七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停車泊位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按車型、區(qū)域、類別實行差別定價政策。

根據(jù)不同情況制定收費時段,實行計時、計次、包月或包年的收費方式。

實行計時收費停車服務收費標準:計時從車輛駛入停車場開始至60分鐘為首小時,收費道路停車泊位停車十五分鐘以內不得收費,在非收費時段不得收費,道路以外的商業(yè)停車場除外(詳見附件1、2)。24小時內不得超過最高限價,超過24小時的,按標準重新計收。

無合法計時設備的收費停車場,實行計次收費,按首小時收費標準收費,超過24小時按首小時計費標準重新計收。

實行計次收費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按停車場性質確定(詳見附件3)。

包月或包年停車收費,在不超過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前提下,雙方協(xié)商確定收費標準。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在取得相關資質后,需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收費。

第九條 按不同車輛占用停車場面積大小,車輛類型劃分為:

摩托車:二輪和三輪摩托車;

小型車:19座(含)以下客車,2噸(含)以下貨車;

中型車:20座至39座客車,2噸以上至7噸貨車;

大型車:40座(含)以上客車,7噸以上至15噸貨車;

超大型車:15噸以上貨車,超長掛車及特種運輸車輛。

第十條 停車場設置、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方便群眾、規(guī)范使用的原則。下列情況免收停車費:

(一)居民區(qū)周邊道路在不影響通行的條件下施劃的免費和非收費時段的停車泊位。

(二)執(zhí)行公務的警車、軍車、消防車、救護車、市政工程和救災搶險車、環(huán)衛(wèi)清運車等車輛。

(三)殯葬服務單位(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骨灰寄存堂、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停車場。

(四)進入計時收費停車場的機動車,免費時間內。

第十一條 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發(fā)生故障等原因依法被暫扣、扣押的車輛,在法定處理時限內,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所有停車場的停車收費標準應當遵守明碼標價規(guī)定,實行陽光收費公示。

停車場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場所入口處和收費窗口的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公示牌,標明經營者名稱、收費依據(jù)、收費標準、計費方式、收費時段和“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

第十三條 停車服務收費,應提供稅務票據(jù)或財政非稅正式票據(jù)。對經營者不提供票據(jù)的,停車人有權拒付停車服務費。

第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停車收費的監(jiān)督檢查,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以及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我市其他停車收費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qū)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guī)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停車場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公共資源,改善城市交通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fā)改價格〔2015〕2975號)、《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黑龍江省物價監(jiān)督管理局、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黑價聯(lián)〔2016〕65號)和《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雞西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的通知》(雞政發(fā)〔2011〕34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區(qū)內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業(yè)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具有合法資質的機動車停放設施、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等(以下簡稱停車場)經營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停車服務收費政策制定和日常收費監(jiān)督管理工作;市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交通、城市執(zhí)法和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qū)分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停車場、停車泊位;具有自然壟斷性和公益性特征的飛機場、火車站、客運站、醫(yī)院、旅游景點、大型文化及體育場館等配套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車場,使用非政府資金、非公共場地建設的停車場,住宅小區(qū)內停車場和其他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在經營者依法取得經營資質后,自行確定收費標準。

第六條 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

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綜合考慮停車場的地理位置、服務水平、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的原則進行核定。經營成本按照停車場維護、管理支出,在合理定崗、定員的基礎上確定。

第七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停車泊位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按車型、區(qū)域、類別實行差別定價政策。

根據(jù)不同情況制定收費時段,實行計時、計次、包月或包年的收費方式。

實行計時收費停車服務收費標準:計時從車輛駛入停車場開始至60分鐘為首小時,收費道路停車泊位停車十五分鐘以內不得收費,在非收費時段不得收費,道路以外的商業(yè)停車場除外(詳見附件1、2)。24小時內不得超過最高限價,超過24小時的,按標準重新計收。

無合法計時設備的收費停車場,實行計次收費,按首小時收費標準收費,超過24小時按首小時計費標準重新計收。

實行計次收費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按停車場性質確定(詳見附件3)。

包月或包年停車收費,在不超過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前提下,雙方協(xié)商確定收費標準。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在取得相關資質后,需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收費。

第九條 按不同車輛占用停車場面積大小,車輛類型劃分為:

摩托車:二輪和三輪摩托車;

小型車:19座(含)以下客車,2噸(含)以下貨車;

中型車:20座至39座客車,2噸以上至7噸貨車;

大型車:40座(含)以上客車,7噸以上至15噸貨車;

超大型車:15噸以上貨車,超長掛車及特種運輸車輛。

第十條 停車場設置、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方便群眾、規(guī)范使用的原則。下列情況免收停車費:

(一)居民區(qū)周邊道路在不影響通行的條件下施劃的免費和非收費時段的停車泊位。

(二)執(zhí)行公務的警車、軍車、消防車、救護車、市政工程和救災搶險車、環(huán)衛(wèi)清運車等車輛。

(三)殯葬服務單位(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骨灰寄存堂、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停車場。

(四)進入計時收費停車場的機動車,免費時間內。

第十一條 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發(fā)生故障等原因依法被暫扣、扣押的車輛,在法定處理時限內,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所有停車場的停車收費標準應當遵守明碼標價規(guī)定,實行陽光收費公示。

停車場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場所入口處和收費窗口的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公示牌,標明經營者名稱、收費依據(jù)、收費標準、計費方式、收費時段和“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

第十三條 停車服務收費,應提供稅務票據(jù)或財政非稅正式票據(jù)。對經營者不提供票據(jù)的,停車人有權拒付停車服務費。

第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停車收費的監(jiān)督檢查,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以及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我市其他停車收費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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