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zhì):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guī),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yǎng)能力,發(fā)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 學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規(guī)模:學校占地面積 m2;建筑面積 m2。
第八條 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 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 人:由 組成,其中 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yè),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chǎn)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shù)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jīng)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后可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三) 制定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jīng)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 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 經(jīng)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 ;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 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 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 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sh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jīng)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nèi)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必須指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shù)須為全體董事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jīng)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shù)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zhí)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fā)展規(guī)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zhì)量;
(五) 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四章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zhì)好。
(二)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處罰。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學校資產(chǎn)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資產(chǎn)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如下:
1、 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2、 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3、 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以上資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 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于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chǎn)。
第三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qū)W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二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diào)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依法執(zhí)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jiān)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 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辦學結余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 辦學結余是指學?鄢k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chǎn),并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預留發(fā)展資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后的余額。
第三十七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八條 學校提取的發(fā)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jīng)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nèi),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zhì)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chǎn)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jīng)辦學董事會同意并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處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qū)徟鷻C關申請注銷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chǎn)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發(fā)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jīng)董事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章程,經(jīng)審批機關同意于30日內(nèi)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民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