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是機關黨的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guī)章,各級機關黨組織首先是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條例》,不斷提高機關黨建工作科學化水平。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最新《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全文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黨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的領導,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黨的建
設,辦好大學,為高等教育事業(yè)的科學發(fā)展提供思想保證、政治保證和組織保證,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高等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等學校的黨組織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必須為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yǎng)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條 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guī)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jù)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五條 規(guī)模較大、黨員人數(shù)較多的高等學校,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上級黨組織批準,黨的委員會可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的委員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
第六條 黨的委員會根據(jù)工作需要,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tǒng)戰(zhàn)部和學生工作部門等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包括配備一定數(shù)量的組織員。
第七條 高等學校院(系)級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shù),經(jīng)學校黨的委員會批準,設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委員會。黨員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經(jīng)學校黨的委員會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或4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直屬支部委員會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黨務工作人員。
第八條 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條 高等學校院(系)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要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教師黨支部一般按院(系)內設的教學、科研機構設置;學生黨支部可以按年級或院(系)設置,學生中正式黨員達到3人以上的班級應當及時成立學生黨支部;機關、后勤等部門的黨支部一般按部門設置。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業(yè)務相近的部門或單位聯(lián)合成立黨支部。要將高等學校教職工離退休黨員編入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按照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zhí)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機組織的決議,堅持,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茖W發(fā)展,培養(yǎng)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yǎng)、考核和監(jiān)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fā)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fā)展觀,堅持用武裝頭腦,堅定走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yè)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tǒng)一戰(zhàn)線成員參加統(tǒng)一戰(zhàn)線相關活動,發(fā)揮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fā)揮保證監(jiān)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lián)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教職工黨的支部委員會要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工作,經(jīng)常與行政負責人溝通情況,對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教職工黨的支部委員會負責人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教職工黨的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團結師生員工,發(fā)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保證教學、科研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jiān)督和服務,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向黨員布置做群眾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
(三)培養(yǎng)教育入黨積極分子,做好發(fā)展黨員工作。
(四)經(jīng)常聽取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了解、分析并反映師生員工的思想狀況,維護黨員和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條 大學生黨的支部委員會要成為引領大學生刻苦學習、團結進步、健康成長的班級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推動學生班級進步。
(二)加強對學生黨員的教育、管理、監(jiān)督和服務,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發(fā)揮學生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影響、帶動廣大學生明確學習目的,完成學習任務。
(三)組織學生黨員參與班(年)級事務管理,努力維護學校的穩(wěn)定。支持、指導和幫助團支部、班委會及學生社團根據(jù)學生特點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
(四)培養(yǎng)教育學生中的入黨積極分子,按照標準和程序發(fā)展學生黨員,不斷擴大學生黨員隊伍。
(五)積極了解學生的思想狀況,經(jīng)常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根據(jù)青年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設立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設立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jiān)督。
(三)協(xié)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xié)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的案件,按照有關規(guī)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guī)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fā)展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黨組織應當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黨員經(jīng)常性學習教育體系。對黨員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特別是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并教育黨員努力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yè)技能,不斷提高政治和業(yè)務素質。
第十八條 健全黨內生活制度,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建立黨員黨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深入開展創(chuàng)先爭優(yōu)活動,總結經(jīng)驗,表彰先進。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嚴格執(zhí)行黨的紀律。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和服務,及時將流動到本校的黨員編入黨的基層組織,積極配合做好流動到校外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關心黨員學習、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制,拓寬黨員服務群眾渠道,建立黨員聯(lián)系和服務群眾工作體系。
第二十條 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推進黨務公開,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環(huán)境,積極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黨內重要情況要及時向黨員通報。
第二十一條 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fā)展的方針和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yǎng)和考察,加強在優(yōu)秀青年教師、優(yōu)秀學生中發(fā)展黨員工作。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應當建立黨校。黨校的主要任務是培訓黨員、干部和入黨積極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對學校黨政干部實行統(tǒng)一管理。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yōu),按照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中層行政干部的任免,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考察,聽取學校行政領導的意見后,經(jīng)校黨委(常委)集體討論決定,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學校,可以實行常務委員會票決制。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同本單位行政領導一起,做好本單位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jiān)督工作,以及學生政治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
對院(系)級單位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和領導干部的選拔,本單位黨組織可以向學校黨的委員會提出建議,并協(xié)助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協(xié)助上級干部主管部門做好校級后備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備干部選拔、培養(yǎng)制度。重視女干部、少數(shù)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的培養(yǎng)選拔。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zhàn)略,通過制定政策,健全激勵機制,大力營造激發(fā)創(chuàng)造力的工作環(huán)境,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教育引導,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時,要發(fā)揮行政系統(tǒng)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以及廣大教職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tài)工作的主導權。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黨組織要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特別是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思想教育,中國近現(xiàn)代史、中共黨史和國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勢政策教育、中華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認真做好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工作。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教育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全過程,幫助廣大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走的信念。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充分發(fā)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勢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論聯(lián)系實際,緊緊圍繞學校的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密切結合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定期分析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tài),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分別不同層次,采取多種方式,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時效性。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輔導員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guī)劃,建立一支以專職人員為骨干、專兼職干部相結合的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全校師生員工總數(shù)的1%左右;規(guī)模較小的學校,可視情況適當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勵機制,切實關心、愛護黨務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為他們成長成才創(chuàng)造條件。完善保障機制,為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經(jīng)費和物質支持。
第八章 黨組織對群眾組織的領導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研究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學生社團等群眾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他們依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jù)本條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軍隊系統(tǒng)院校黨組織的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條例作出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高等學校基層黨組織的規(guī)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