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法國《歐洲時報》7月17日報道,法國行政法院7月16日判定,公務員在工作場所自殺或自殺未遂原則上應被視為工傷事故。這也為死者或親屬索賠打開了道路。
法新社7月16日報道,行政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發(fā)生的事故應被視為“服務事故”,對公務員來說等同于工傷事故,假如沒有個人錯誤或與服務無關的特別情況的話。行政法院松動了先前的判例,裁定這些原則可適用于自殺或自殺未遂案例。
行政法院提醒說,如果事情不是發(fā)生在工作場所,須“與服務有直接聯(lián)系”,這樣也可被視為工傷事故。
法國行政法院受理了一名市政府女公務員的上訴。她在工作場所自殺未遂,隨后要求將這一行動視為“服務事故”,被雇用她市政府的回絕。
該女子隨后上訴波爾多(Bordeaux)行政法庭,要求撤銷這項決定,依然遭拒。她不服,上訴到最高行政審判機關——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撤銷了波爾多行政法庭的裁決,將此案重新交給該法庭審判,同時判處雇用她的市政府支付這名女公務員3000歐元(約合2.5萬人民幣)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