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戶口遷入政策條件規(guī)定,巴中買房落戶政策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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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戶口遷移

辦事分類:

戶政

服務種類:

1、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遷移落戶;2、工作調動、人才引進、公務員錄用等遷移落戶;3、在淮購買商品住房遷移落戶;4、來淮投資、創(chuàng)業(yè)人員遷移落戶;5、隨軍家屬遷移落戶;6、外來務工人員遷移落戶;7、大學畢業(yè)生遷移落戶。

辦理機構:

除派出所直接辦理件外,其他的由派出所報縣(分)局戶政部門審核后,由縣(分)局簽發(fā)《準予遷入證明》辦理。

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辦理

申報材料:

一、公民申請投靠遷移的:

1、申請報告;2、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系證明(如:婚姻狀況證明、未婚證明、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等);3、合法固定住所產(chǎn)權證(農(nóng)村地區(qū)無產(chǎn)權證的,憑土地使用證或規(guī)劃許可證);4、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公民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公務員錄用等原因申請遷移的:

1、申請報告;2、組織、人事或者勞動部門批準證明;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4、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公民因購買商品住房申請遷移的:

1、申請報告;2、所購房屋的產(chǎn)權證;3、所購房屋的土地使用證;4、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公民因投資申請遷移的:

1、申請報告;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3、工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4、遷移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五、公民因納稅申請遷移的:

1、申請報告;2、稅務部門完稅憑證;3、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六、公民因部隊家屬隨軍申請遷移的:

1、申請報告;2、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隨軍戶口審批報告表》、隨軍批復;3、軍官證;4、家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5、結婚證。

七、外來務工者因被企業(yè)聘用申請遷移的:

1、申請報告;2、被各類企業(yè)聘用,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3、依法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時間滿兩年的憑證;4、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八、大學生申請戶口遷移的:

1、申請書;2、畢業(yè)證、退學證、肄業(yè)證;3、畢業(yè)生就業(yè)報到證;4、戶口遷移證明;5、原戶口遷出注銷證明;6、父母戶口簿;7、合法固定住所等材料。

收費標準及依據(jù):

戶口準遷證、遷移證2元/張,戶口簿工本費6元/本。

辦理時限:

公安派出所審批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

聯(lián)系電話:

巴州區(qū):5200150;通江縣:7250616;南江縣:8266516;平昌縣:6234396

相關說明: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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