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調整度職工卓公積金繳存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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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單位不得以最低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西安市職工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自7月1日起進行調整,為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

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12339元,即西安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月平均工資4113元的3倍。

今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比的最高限額11133元多了1206元,這是因為西安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113元,比職工月平均工資3711元多了402元。

月均工資低于最低標準 按最低標準算

職工上年度實際月平均工資低于西安市政府規(guī)定的本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本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該職工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其中,新城區(qū)、碑林區(qū)、蓮湖區(qū)、未央區(qū)、雁塔區(qū)、灞橋區(qū)、閻良區(qū)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為1150元/月;長安區(qū)、臨潼區(qū)、高陵縣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為1050元/月;周至、戶縣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為950元/月;藍田縣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為870元/月。

另外,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繳存單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區(qū)最低工資作為本單位職工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例如,未央區(qū)職工梁先生的月工資為2000元,單位給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就應該以2000元為基數,不能以未央區(qū)執(zhí)行的最低工資標準1150元為基數。

繳存困難的單位 可申請降低比例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會對單位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工作進行核查,被檢查單位應提供相關部門核定的工資基數的有效證明。

單位未按上述要求為職工調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或擅自以本地區(qū)最低工資作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職工有權向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投訴。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應向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據了解,西安截至目前,共有15452家單位、189.75萬人繳納了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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