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友病人學籍之爭需制度破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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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某血友病新生患者,因未如實填報高考體檢表,在入學復查后被校方發(fā)現(xiàn)而面臨取消學籍。此事件一經(jīng)媒體曝光就引起社會軒然大波,公共輿論幾乎一邊倒地責難學校,認為學校這種落井下石的做法不妥。

但僅僅指責無濟于事,更重要的是尋找出路。對高校和患病學生而言,他們都需要找到一個解決困境的出口。

從個體權利來看,個體基本的“生命健康權”與“生存發(fā)展權”應具有本質(zhì)的一致性而被同等尊重,但血友病患者在兩種權利上卻受到實實在在的質(zhì)疑。如果把個體就讀高等學校理解為享有“發(fā)展權”,那么享有這種“發(fā)展權”無疑會大大提高血友病患者的生命危險系數(shù)。“生命權”和“發(fā)展權”存有事實上的對立沖突,究竟哪一項權利更為重要?

教育部的指導意見是以疾病的嚴重程度為標準來確定,特殊個體是否獲得高等教育的權利僅僅讓位給了技術性的醫(yī)學界定部門來裁判,然而這依然沒有從本質(zhì)上解決權利的二難沖突。首先,嚴重性與否在根本上是一個與區(qū)域性醫(yī)學診療水平息息相關的主觀性價值判斷。當技術水平提高后,曾經(jīng)嚴重的或許就不算嚴重,但由此卻技術性地剝奪一個人獲得高等教育入學機會權利的做法實屬不公。其次,在醫(yī)學嚴重線左右波動的兩個病人,前者可以獲得入學機會,而后者則被無情拒絕,實質(zhì)上也并不公平。

從學校權利來看,在法治主義的社會話語共識下,對于作為需要獨立承擔權責關系的個體學校而言,不從“自然法”層面而只是在“制定法”層面,合理考慮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其實也無可厚非,輿論對學校單純道德主義式的口誅筆伐對單個學校而言并不公平。事實上,個體學校與個體病人同樣是社會制度性結構中先天缺乏安全感的普通個體而已,如果沒有一套明確的成文法作為保障,沒有一個當事學校和個體雙方都信任的第三方作為常態(tài)性的監(jiān)測主體,學校自然會從一開始就選擇規(guī)避潛在風險與法律責任而拒收血友病新生患者。

從理性的角度來看,受社會結構性潛規(guī)則因素影響下的學生隱瞞病史固然值得同情,但其事實上違背法治精神的行為也理應得到懲處!皭悍ㄒ喾ā钡膶嵸|(zhì)在于維護一種法治精神,這或許是大學教給當事學生的第一課。作為國內(nèi)研究勞動關系首屈一指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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