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辦教師養(yǎng)老保險相關文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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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是上海代課教師養(yǎng)老保險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代課教師養(yǎng)老保險改革消息等等相關說明。由于新政策暫未出臺故繼續(xù)沿用2015年度的說明。如有變動,請以官網發(fā)布的消息為準。

課教師養(yǎng)老保險政策,2015-代課教師養(yǎng)老保險改革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離崗代課教師,是指曾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全部時間擔任教學任務但并非因自身違反《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而被動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為每一位申請補償并經過相關程序確認的離崗代課教師建立檔案。

第五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補償主要包含經濟補償與社會養(yǎng)老保險補繳。

第六條 對于離崗代課教師,單位經濟補償標準為該市(州)2009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七條 離崗代課教師的教齡為每擔任一個自然年的代課任務為1年教齡,不足六個月的按0.5年計算,超過六個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八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經濟補償總額為教齡乘以單位經濟補償標準。

第九條 在代課期間,用人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養(yǎng)老保險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和社保部門為其進行補繳。教育部門提供補繳名單,社保部門制定標準,財政部門提供專項經費。費用總額經上報,由中央及省一級人民政府核準后按一定比例進行轉移支付。

第十條 對于教齡不足15年的,按實際教齡補償社會養(yǎng)老保險費用,累計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選擇逐月繳納或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第十一條 對于教齡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齡補繳。

第十二條 補繳基數為該市(州)2009年度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 補繳比例為補繳基數的20%。其中財政轉移支付12%,個人負擔8%。

第十四條 對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yǎng)老金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開始支領。

第十五條 對于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yǎng)老金從財政及個人同時補繳完畢之日起的下月開始支領,并一次性補領從法定退休日起至補交完畢當月的基本養(yǎng)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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